論師生戀

論師生戀

師生戀有問題嗎?這個問題,我自教書以來不知討論了多少次。我們生於一個自由主義當道的世代,大家都說,只要老師不偏私,師生相戀就沒沒有問題了。我想,這個想法至少是太簡單的。

我們教過書的人都知道,要不偏心,本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每年,我總會在班上碰上幾個特別聰明,甚至僅僅是特別投緣的學生。這些學生,一旦在考試裏「失手」──這是常有的事──我總感受到一股強大的誘惑力量,想給這個他們稍稍像樣些的分數。我想我每次都把這個誘惑打退了,可是我有沒有自欺,那實在是天曉得的事情。偏心本來是人之常情,現在我要求老師不要偏心自己的情人,這樣的期望是否有點不切實際?

其次,老師在課堂上(或學校裏)有義務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的學習的環境。正如我在〈倫常與貞定之中〉指出,牽涉性吸引的關係是非常複雜的,它既可以帶來極大的快樂,也可以帶來極大的困擾。如果一個老師和一個學生兩情相悅,孤立地看當然沒有問題,可是如果你對你的班主任沒有意思,但他卻來追求你呢?你覺不覺得課室不再是一個容釵w全專心學習的環境?

更甚者,即使是兩情相悅的例子,孤立看固然沒有問題。可是放在整個學習環境的脈絡看,仍然有重大的傷害。為甚麼不應該搞師生戀呢?我想這其實不是一個消極的道德禁例,而是一個積極的道德責任:我有義務營造一個環境,使我的學生對我的關懷有抱有信心,使他們能安心相信我的關懷純粹出於師生情誼,而非另有目的。為了這樣的目的,我警惕自己,教育就是教育,泡妞就是泡妞,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反對師生戀還有一個理由,同樣和信任有關。我就親身經歷過這樣的事:我在下課後在走廊碰見一位女生,女學生很熱情地和我打招呼,我當然很自然地和她扯談起來,一個學生在我身邊走過,問:「老師,泡妞麼?」我一時啞口無言。你當然會說,放心,他不過是開玩笑而已,而我也相信是。可是我同時也覺得被冒犯,我好端端地跟一個學生談天,和泡妞哪裏拉得上關係?而且,這裏還有一個問題,如果他不是開玩笑呢?梁錦松買車,被批評不懂得避嫌。教師在學生之間也是權威,為甚麼就沒有避嫌的義務?

師生戀是一個令人非常頭痛的問題。一方面,我反對師生戀;另一方面,我自己也有好友是和老師結婚的,其中還有我很尊敬的老師。另外,一代大儒錢穆先生,也是娶了自己的學生。我們能說搞師生戀的都不是好人嗎?我想,師生畢竟不如家人,師生戀固然含糊了師生的角色界定,其傷害畢竟不是諸如亂倫一類的行為可比。這樣說來,如果處理得當(當然這難度高得很),師生戀的傷害是可以減到很小的。不過,從規條效益主義的角度看,師生的角色界定,畢竟還有保護的必要。我們不能把有師生關係的戀人都看成壞人,卻也不能把師生戀單純看成一件中性的事情。

楊博士於2003年3月11日發表在「愚公沙龍」討論區


我想ida大概沒有抓住我的論証的重點。一個行為孤立地看有無問題,和它有沒有 違反一些有用的秩序和默契,並不是同一回事。用她的論証,連亂倫都是道德的。比方說,我和我的親妹真心相愛,與人何干?現在正正有人在為亂倫辯護,說不要叫亂倫那麼難聽,應該正名為近親戀,講得通嗎?

我想問題關鍵就在個別行為的影響和群體生活之中的秩序和默契不是用同一套邏輯來處理的。我一而再的指出,我們的社會過份強調個體自由,意思正正是我們缺乏了群體秩序的邏輯。沒有了師生關係不涉私情的默契,師生間的信任就會受到削弱,如果師生戀蔚然成風,師生之間根本談不上信任。

Ida問得好,為甚麼針對師生戀?其他的關係又如何?我不能很肯定的針對每一種 關係作出回答,可是我必須強調我們並不是單單針對師生戀,還有其他的專業,包括律師、社工、醫生等等,都有類似的守則。這裏牽涉的問題,主要是角色衝突和權力濫用的問題。首先,老師給予學生的愛應該是一種無所求的愛,可是愛情本質上是有所求的愛,這裏本來就有一個基本的角色衝突(其他專業亦然)。其次,由於專業的本質包括了「客人」對專業人士的知識和操守的信任,將自身的禍福交托到專業人士手中的一種關係,愛情所造成的不純正動機就容易造成專業人士利用其專業權威來達致其私利。即使某個特定的老師實際上沒有在師生戀情之中濫用其職權,我仍然覺得他有失識的地方,因為正如梁錦松一樣,他在擁有一個權力之時,他也就同時有義務避嫌。

至於上司下屬的關係,按我們社會的邏輯,這裏純粹是一個合約的關係,並無信託的成份,故不在此限。至於助教與學生,這真是灰色了。助教和學生應該當師兄弟姊妹,還是當師生,並不容易決定。不過,我想,其信託的關係還是比一般師生少的。

楊博士於2003年4月19日回應在「愚公沙龍」討論區


很巧合,在看見hanghang的留言的同一日,有一宗亂的案件剛剛在法庭判罪。案中的妹妹主動引誘兄長和她發生性關係,而兄長受不住誘惑,結果導致妹妹懷孕,致揭發事件。hanghang的問題在這裏也一樣可以提出:如果兄長能夠分開情人和兄長的角色,而又沒有其他人知道,那麼二人的亂倫有沒有問題?

師生戀這一題的討論,其實是倫常與貞定一題的延伸(不知道hanghang有沒有發現)。這樣說來,當我們考慮師生戀的問題時,不單是在問我和我這個學生的這一場戀愛有沒有傷害別人,也是在問師生戀一般而言對社會、學校和其成員有無傷害。(這一點和我對ida的回應相同。)而一旦肯定了是有傷害的,我們就得再問,我們除了要尊重個人(尊重我的這個學生或尊重這個妹妹)之外,還有沒有一個義務要尊重我的身份和角色?對我來說,師生戀的錯,在於它傷害了這個角色所界定的秩序,因此,即使我沒有傷害這個學生或這個班上的同學,師生戀仍然是不妥當的。

楊博士於2003年6月6日回應在「愚公沙龍」討論區


我想把關係分為先天和後天的也酗ㄚ靮篞瞴C父子的血緣關係沒錯是先天的固然沒錯,但把父子的關係看成很重要的人倫關係,卻不一定是先天的--說不定人類曾經經歷過一段沒有家庭制度的時代,那時候,父子之間也啐根本沒有任何社會關係。(現在還有的母系氏族社會,兒子就不一定知道父親是誰。)

這樣說來,重要的就不在乎角色的界定是先天還是後天,而在乎角色界定的理由;而這些理由之中,當然包括了社會弁遄C於是乎,師生的角色要求,就至少部份由師生角色要求的社會弁鄖茯肊w,這一點其實就是我在這一頁整個立論的核心,不贅。

那麼有沒有一個可能的情況,可以令師生戀戀得立理或可以接受呢?我想邏輯上是有可能的;實際上卻很難想象。如果有一個社會,師生完全沒有我在上面提到的信託關係,而沒有了這種信託關係又不會傷害這個社會教育下一代的事業,那麼師生戀就是可行的。

必須承認一點,在我們的社會之中,越來越多的人際關係變得無法清晰界定。所以也雪|有情況,當事人有無師生關係是不易決定的事情。在這些含糊不清的情況下,也實在必需容許一些酌情的空間。

楊博士於2003年9月15日回應在「愚公沙龍」討論區


今天在信報讀到一篇有關師生戀的討論文章(作者熊秉元,台大經濟系教授),頗覺有趣,貼幾段和大家分享。

一九九七年,三十三歲、已婚,而且自己有四位子女的瑪麗(Mary Kay Letourneau),在一所小學擔任老師;小男孩名為維利(Vili Fualaau),當年十二歲。兩人發生性行為,瑪麗以「引誘未成年人性行為」,被判有罪,刑期七年半。服刑半年後,瑪麗假釋出獄,條件是她保證不再和小男孩交往。沒過多久,警方發現,她和維利在車內共處,違反假釋規定,因此,她再度入獄,服完剩下的刑期。七年後出獄,維利已經成年;當年的師生,現在已經都是成年的男女,他們依然相愛,所以結為夫婦;婚禮的花童,是兩人交往過程所生下的兩個女兒。

……

女老師當年誘使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明明白白違法……比較有趣、也比較困難的問題是,如果現在有第二位瑪麗,也和未成年學生作出同樣的事;那麼,她當然違法(法律還沒有修改),可是法官在量刑時,是不是該有所調整呢?

……

師生戀成為佳偶的新聞,對於原來涇渭分明的界限,等於是衝破了一道防線。潛在的犯規者(誘惑別人的人、和被誘惑的人),可能更容易逾矩;其他的人,也可能降低警覺性;問題一旦真的發生,甚至可能因而姑息了事。因此,如果真的出現另一次的「師生戀」,法官在裁量的範圍之內,不但不應該減輕懲罰,反而可以藉着「難得的機會」,加重刑罰。這等於是重整防線,固守原來陣地,希望能再次發揮「禁」的宣示效果!

無論這個故事的結局如何─瑪麗和維利從此幸福美滿、過着王子公主的日子,或者終究不能廝守終生─並不是關鍵所在;問題的關鍵,不是未來,也不是現在他們舉行婚禮的時刻,而是過去的那個時點:三十三歲的成年人,和一個十二歲的異性發生性行為的那個時刻,不是嗎?

楊博士於2005年6月25日發表在「愚公沙龍」討論區